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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新举措

时间:2011-02-27 00:00:00 部门:办公室 查看次数:4529 【字体:

2011年1月,扬州市出台了改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政策,改革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调整
    单位缴费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以个人工资收入(口径同上)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工资上限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比例由原来的浮动比例改为固定比例,统一按30%比例征缴。其中,单位缴费23%、个人缴费7%。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二、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的改革
    市直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由原来的按季结算改为按月结算。
    三、推行离退休金社会化发放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社会化发放项目包括国家、省规定的离退休费、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其他福利待遇仍由原渠道列支。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行全额缴拨结算方式和社会化发放后,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日常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改革新政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这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今后随着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将持续增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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