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
第一条、为大力吸引我所科研工作需要的家禽疾病、遗传育种、饲料营养等学科的高层次人才,为我所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家禽疾病防治(疫苗制作、化学药品)、遗传育种、饲料营养等学术、学科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并具有德才兼备、团结协作精神的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学术、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可实行调动、聘用等长期形式,也可实行短期聘用、兼职、技术顾问等灵活形式。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最低保障工资、协议工资等多元化分配机制。实行最低保障工资不低于全所职工平均工资的1.5―2倍。也可实行协议工资,根据其承担的研究项目,技术岗位确定工资标准。
第五条、住房待遇。调进和长期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八年工作协议,本所根据房源情况按两个方案选一:一是本所提供一套100M2C以上的成套住房,工作满八年后房屋产权归其所有。二是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所里每月发放住房补贴(包括购房或租房),补贴标准:1600元/月。住房补贴在聘任期间发放,退休后可继续享受,但最长补贴时间为20年。为解决引进人才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购房者可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需要时可由本所出具担保手续。
第六条、科研启动经费,对引进人员选定的科研项目,经所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可提供10―1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重大科研项目可适当提高经费标准。科研启动经费不提现,只用于科研工作的支出,按本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调入我所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或随迁,随调的性质按其学历和学术水平决定,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本所可帮助联系就近入学。
第八条、符合我所引进人才条件的已辞去原单位职务的人员,经面试合格,如对方单位不同意其正常调动,而本人愿意辞职来我所工作的,可予以重新建立人事档案,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九条、对引进人才,聘用技术职务,可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如不在申报期内,也可提前办理低职高聘手续.
第二部分、其他人才引进规定
第十条、接受应届毕业生,应由用人部门申报计划,征得分管所领导意见后,经联席会议研究,报厅批 准,办公室配合用人部门共同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经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接受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以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为主,对个别特别优秀或确有特殊情况的大专毕业生,且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不占用事业编制,办理人事代理或签订劳动合同,户口落户扬州市区,可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
第十二条、住房补贴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硕士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扬州安排集体宿舍。大学本科及其以下的毕业生在扬州工作的,所里不安排住房,自愿去邵伯基地工作,可照顾安排集体宿舍,并收取一定租金。住房补贴按现有政策规定享受,逐月发放。
第十三条、来本所工作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工作满五年后,可分别享受2万元和6万元的安家费,由所出资培养的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五年后可减半享受安家费待遇。在领取安家费后,必须继续为所服务五年,如未达到服务年限的,因个人原因离开所的,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向所交回。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十五条、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